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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2020-10-14 13:59 王晓松

河南工业大学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 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全面开放、充分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仪)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台(套)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套)原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之间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大仪开放共享。各单位大仪在完成本单位教学和科研保障任务前提下,应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仪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中心)二级管理体制,各级组织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

一、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资产与后勤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负责学校大仪全生命周期管理顶层设计,确定大仪管理模式、发展规划和服务宗旨;

(2)审议学校大仪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学校大仪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学校大仪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

三、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要求,规划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大仪开放共享工作方案;

(2)负责学校大仪开放共享服务的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

(3)规划建设学校大仪开放共享平台,协助学院建立院级开放共享平台,并积极与国家、省市等校外共享平台对接;

(4)负责大仪开放共享平台日常管理,监督各单位落实开放共享工作;

(5)组织协调大仪购置论证、验收、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维修、调剂与处置管理;

(6)负责维修基金和开放共享基金管理;

(7)完成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条 学院(中心)是大仪开放共享服务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大仪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大仪开放共享全面工作,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大仪开放共享具体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职责包括:

(1)构建院级大仪开放共享平台,确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根据学校相关制度,研究制定本部门大仪开放共享实施细则;

(3)在统筹安排部门教学科研任务基础上,积极开展开放共享服务工作;

(4)核定大仪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建立大仪开放共享服务规范;

(5)加强大仪开放共享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技术和管理人员;

(6)严格执行开放共享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并建立合理规范的内部分配使用机制;

(7)对部门大仪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学校要求提交大仪开放共享阶段性总结报告,完善开放共享服务相关档案。

第三章    共享平台管理

第七条 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大仪开放共享平台软件开发、推广使用、校级日常管理、后续平台的软件升级、应用模块的增减及维护等。

第八条 单台(套)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都需纳入大仪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单台(套)原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之间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自愿加入大仪开放共享平台;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还需纳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管理。

第九条 大仪开放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实行学校、学院(中心)、大仪责任人三级管理模式,即由校级管理员(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院(中心)级管理员、大仪责任人三级共同管理。

一、校级管理员职责:

(1)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系,实现与上级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搞好校际联络沟通,协调校内各部门之间关系,对大仪开放共享平台建设使用情况进行推介宣传;

(2)负责大仪开放共享平台的授权管理,规范后台管理秩序,审核平台使用权限,监管平台日常运行情况;

(3)指导、培训学院(中心)级管理员、大仪责任人及用户落实大仪开放共享工作,解答相关咨询。

二、学院(中心)级管理员职责:

(1)负责与校级管理员对接,协调单位内部大仪开放共享工作,培训本单位大仪责任人及用户操作使用大仪开放共享平台,解答相关咨询;

(2)督促本单位大仪责任人及时将大仪推送至大仪开放共享平台,做好开放预约、送样等服务;

(3)审核本单位大仪责任人填报的信息,对本单位大仪责任人授权管理。

三、大仪责任人职责:

(1)熟练掌握大仪开放共享平台操作,将所管理的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大仪相关信息按要求推送至大仪开放共享平台,按要求开放预约、送样等服务性功能;

(2)对新购置的大仪,在验收入账后及时推送至大仪开放共享平台。对不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大仪,及时从大仪开放共享平台撤销;

(3)负责所管理大仪的运行、培训、维修维护,制定操作规程,确保大仪正常运行,合理安排预约用户,热情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

第十条 大仪开放共享平台建设流程

一、确定入网设备

学院(中心)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把现有大仪统一纳入学校大仪开放共享平台。对不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大仪,学院(中心)组织三人以上专家(本专业副高级职称以上)调研论证后,向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对新购置的大仪,学院(中心)应在资产验收入账后及时录入大仪开放共享平台。

二、核定收费标准

学院(中心)应按照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的原则,以直接成本核定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其中,国家或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参照同类设备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既缺乏标准又无可参照对象的,可参照以下要素制定开放服务收费标准:

1.设备折旧费用: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2.实验材料消耗费用;

3.实验用水、电、气等消耗费用;

4.房屋占用等公共保障分摊费用;

5.设备维修费用:设备原值×6%÷年额定机时数;

6.人工费用:参照现行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7.微额利润:不超过以上成本总和的10%。

三、建立收费机制

开放共享大仪除专门用于执行学校本科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对校内外所有用户实行有偿服务,区分校内、校外不同情况,适度体现对校内优惠的开放服务政策。

1.对校外用户开放服务的收费除包含上述费用外,还应包含应缴纳税金等费用;

2.对校内用户开放服务的收费,学校给予开放共享基金补贴。

四、审核审批入网

完成入网设备确定,收费标准核定工作后,学院(中心)需将相关材料报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入网设备进行综合评定,审核通过的设备方可在“河南工业大学大仪开放共享网络平台”正式运行。

未经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学院(中心)不得自行确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或擅自改变开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简称开放共享基金),每年额度80万元,用于资助校内用户使用学校大仪。

二、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用于大仪维修、绩效考核和开放共享平台运行维护。

三、开放服务收入的20%注入维修基金,由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80%由学院(中心)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配件购置、耗材、更新改造、开发新功能、水电费及劳务酬劳等,其中最多可提取70%作为机组人员的劳务酬劳。各单位应制定开放服务收入使用管理细则,并提交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服务收入使用情况纳入单位大仪年度绩效考核。

四、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专用于限定的支出方向,以提高大仪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以机补机”良性循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大仪作为个人或小团体牟利的工具,不得私自收取现金,不得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账户,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大仪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如违反本条规定,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技术人员管理

学院(中心)须为开放共享大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开放共享服务的顺利开展以及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学校鼓励学院(中心)采取返聘离退休技术人员、聘请博士生助教或者科研助理等合理灵活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专业化的专兼职结合的开放共享服务团队。

学院(中心)须制定技术人员的培训交流、薪酬待遇、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积极性,稳定技术人才队伍。鼓励高水平人员从事大仪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仪可以不纳入大仪开放共享平台管理或从大仪开放共享平台撤销:

(1)使用年限达到15年或以上的;

(2)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经确认属于原理落后、技术淘汰或者已损坏经维修后仍无法达到原有技术参数要求的;    

(3)为某项特定科研项目而开发研制、试制、定制的非标产品,经确认不适合开放共享的;    

(4)属于国防、军工涉密或涉其他国家秘密的;

(5)交通车辆、动力设备、生产设备;

(6)其它经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 

第四章    开放共享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开放共享基金由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财务处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技术人员和研究生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使用校内大仪,均可获得开放共享基金资助。

第十六条 学校承担国家、省(部)级重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项目和实验教学研究项目在开放共享平台使用大仪的,产生的测试费获共享基金资助时,资助比例最高可达50%;学校承担的一般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测试费获共享基金资助时,资助比例最高可达30%。对大仪机组人员使用本机组设备产生的测试费,开放共享基金不予资助。

第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联合加强对开放共享基金资助项目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开放共享基金行为,将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维修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资助范围:单台(套)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有维修价值,且纳入学校大仪开放共享平台管理的大仪。维修基金优先支持开放共享程度高、使用效益好、单位自筹经费已落实到位的大仪维修。维修基金不支持由于人为损坏而需要维修的大仪。

第十九条 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遵循“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公开公正”的原则,即时申请,常年受理。

第二十条 大仪负责人应确保大仪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如有损坏,应查清原因、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单位申请维修。单台设备维修预算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单位应向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维修申请并及时组织维修。维修申请需附上拟选维修公司出具的维修报价清单。  

第二十一条 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后确定资助金额。维修预算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须经专家论证。大仪维修费用由维修基金与单位自筹经费共同承担。维修基金资助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预算的70%,其他部分单位由自筹经费解决,维修基金资助的最高额度(单台次)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二条 获维修基金资助的维修项目,采购程序按照《河南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维修完成并试运行正常后,由申请单位、实验室管理处、维修单位三方共同验收。获维修基金资助的项目需在6个月内完成,并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严格预算审核,如有虚假行为,一经查实,停止一年内的维修基金申请资格。对维修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收取回扣、索贿受贿的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年度对各单位的大仪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依据《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工作采用单位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大仪使用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本单位的大仪开放共享年度总结报告。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共享平台上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后续设备购置、维修维护、开放共享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采取减少经费投入及对设备进行调拨等措施。具体的奖惩办法按照《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及收入的单位及个人,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公布大仪开放共享情况,接受用户投诉。在开放共享服务中违反承诺,并给委托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学校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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