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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2026-07-01 17:36 系统管理员

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确保大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根据《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维修是为恢复大型仪器设备原有功能而进行的技术活动,不包含对仪器功能的扩展、升级等。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维修基金与单位自筹经费共同承担。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建立校、院(中心) 两级管理体制。

1.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主要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维修效果的检查评价等工作。

2.各二级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主要负责维修方案和预算的制定、维修商家的联系、维修合同的签订、维修过程的协调和监督、维修结束后的验收等维修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应当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要建立经常性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技术、管理、维护保养和安全工作,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大型仪器设备异常运转,确保完成年度使用机时任务,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未经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准许,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检修仪器设备。各单位要通过自学、学历教育、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大型仪器设备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职业水平。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用设备,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实地查明原因,及时上报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组织力量进行维修。

第五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绩效考核和开放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等工作,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公开公正”的原则,即时申请,常年受理,先申先用,用完为止。

第六条 维修基金的资助对象:

1.维修基金支持用于教学或科研的、单台或成套价值在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且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的,单台设备维修预算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且单位自筹经费已落实到位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

2.维修基金优先支持开放共享程度高、使用效益好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

3.维修基金不支持由于人为损坏而需要维修的大型仪器设备。

4.对于已到使用年限,无维修价值或累计维修费用高于设备原值50%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维修。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资助额度:维修基金资助额度取决于上一年度本台仪器和仪器所在单位的考核结果。一般按照50%配套,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仪器和单位可上浮至预算的70%,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八条 维修基金的申请:

1.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填写《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资金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实验室管理处。

2.实验室管理处依据该设备的使用效益、收费情况进行审批;对预算经费超过5万元的,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维修项目进行论证,根据专家意见再予审定。

3.所有维修项目最终维修金额均需控制在维修预算范围内,若超过预算必须提交书面的预算调整报告,并落实维修经费组成及来源,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维修项目的采购:申请批准后,本着节约的原则,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及时实施采购,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河南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维修合同的签订:所有维修基金资助的维修项目,均应签订维修合同,合同内容至少应包括:维修内容、维修金额、维修期限、支付方式、质保期、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的验收: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填写《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材料报备实验室管理处;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维修档案的管理:维修基金资助的所有维修项目相关档案原件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归档,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资金申请表》、《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发票复印件等。维修档案资料须在费用报销前交齐,否则不予报销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维修费用的报销: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验收后,由设备负责人凭维修合同、发票和验收报告,经实验室管理处核准后到财务处报销,且所发生的费用须一次性报销完成。

第十四条 维修设备的效益:仪器设备管理单位须在验收完成后一年内撰写该设备的使用效益报告,报送实验室管理处。经由维修基金支持的大型仪器设备将纳入大型仪器设备重点考核范围,若在考核中不及格,将降低对该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认真审核维修内容。如虚假申报,一经发现,将追回相关经费,并报学校纪委,由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维修基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并完成支付。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的使用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实验室管理处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管理,并组织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2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资金申请专家论证意见表.doc

附件3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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